国税基本法 — 纳税义务的成立与确定、除斥期间与消灭时效
条文以2026年8月11日施行版本(法律第21860号)为准,确认日期为2026年9月20日。
1. 本章学习目标
- 能区分纳税义务的成立与确定,并说出各税种的成立时点。
- 能说明申报纳税与核定课税在确定方式上的差异。
- 能区分课税除斥期间和征收权消灭时效各自限制什么。
- 能计算未申报和不正当行为如何延长除斥期间。
2. 成立与确定是两件不同的事
纳税义务要经过两个阶段。成立是课税要件满足的瞬间依法律效力产生的;确定是把这一抽象义务变成具体金额的程序。
各税种的成立时点(第21条第2款)
| 税种 | 成立时点 |
|---|---|
| 所得税、法人税 | 纳税期间结束时(清算所得法人税为解散时) |
| 继承税 | 继承开始时 |
| 赠与税 | 因赠与取得财产时 |
| 增值税 | 纳税期间结束时(进口货物为申报进口时) |
| 印花税 | 制作应税文书时 |
| 证券交易税 | 该买卖交易确定时 |
| 综合不动产税 | 课税基准日 |
3. 确定方式 — 申报纳税与核定课税
第22条第2款列举了因纳税义务人申报而确定的国税:所得税、法人税、增值税、个别消费税、酒税、证券交易税、教育税、交通·能源·环境税,以及申报情形下的综合不动产税。
此列表以外的国税在政府核定时确定(第3款),继承税和赠与税属于这一类。
4. 课税除斥期间 — 可以课税的期间(第26条之2)
除斥期间是国家可以课征税款的期间,届满后课税权本身消灭。它不存在中断或中止,这一点与消灭时效不同。
| 情形 | 期间 | 跨境交易 |
|---|---|---|
| 原则 | 5年 | 7年 |
| 在法定申报期限前未提交申报表的 | 7年 | 10年 |
| 以欺诈或其他不正当行为逃税、取得退税或抵免的 | 10年 | 15年 |
以不正当行为逃避的国税为法人税的,对与之相关、依法人税法第67条处分的金额课征的所得税或法人税,也适用同样的10年。
结转亏损特例(第26条之2第3款)
把除斥期间已届满的纳税期间的结转亏损等在以后的纳税期间扣除的,该亏损发生的纳税期间的所得税、法人税除斥期间,变为自扣除所在纳税期间的法定申报期限起1年。这是重新打开已届满期间的通道。
5. 征收权消灭时效 — 可以征收的期间(第27条)
这是国家可以征收已确定税款的期间,按不含加算税的金额区分。
| 国税金额 | 期间 |
|---|---|
| 5亿韩元以上 | 10年 |
| 其他国税 | 5年 |
起算点因确定方式而异(第3款):
- 以申报确定的国税的申报税额:法定申报缴纳期限的次日
- 政府核定、更正或随时课征时的通知税额:通知所定缴纳期限的次日
本法或税法无特别规定的,消灭时效适用民法(第2款),因此存在中断和中止。
6. 计算示例
以2025年度综合所得税(法定申报期限为2026年5月31日)为例。
| 情形 | 除斥期间起算 | 届满 |
|---|---|---|
| 正常申报 | 2026年6月1日 | 2031年5月31日(5年) |
| 未申报 | 2026年6月1日 | 2033年5月31日(7年) |
| 以不正当行为逃税 | 2026年6月1日 | 2036年5月31日(10年) |
已申报但未缴纳的,征收权消灭时效自法定申报缴纳期限的次日即2026年6月1日起算。税额为3亿韩元的为5年,6亿韩元的为10年。
7. 练习题
🧠 知识检验
Q1. 某法人未申报2025年度法人税。国家可以课税的期间是几年?依据哪一条文?
7年(第26条之2第2款第1项),属于在法定申报期限前未提交应纳税所得额申报表的情形;如为跨境交易则为10年。
Q2. 增值税纳税义务何时成立、何时确定?进口货物有何不同?
在纳税期间结束时成立(第21条第2款第4项),但进口货物在向海关关长申报进口时成立。纳税义务人申报时确定(第22条第2款第3项);未申报或申报不符合税法的,因政府核定或更正而确定。
Q3. 已确定的6亿韩元国税,国家6年来一直未征收。征收权是否仍然存在?
仍然存在。5亿韩元以上国税的消灭时效为10年(第27条第1款第1项)。不过该金额按不含加算税的数额判断。
Q4. 除斥期间已届满的2018年纳税期间的亏损,在2026年纳税期间扣除。税务机关能否重新审查2018年?
能。依第26条之2第3款,该亏损发生的纳税期间的除斥期间变为自扣除所在纳税期间的法定申报期限起1年。但只有实际扣除了结转亏损等时,这一特例才会开启。
8. 本章的局限
- 第26条之2还有本章未涉及的款项,如依行政救济决定或判决的特例除斥期间等,需确认条文全文。
- 消灭时效的中断事由(缴纳通知、催缴、交付请求、扣押)将在下一章结合征收程序讲解。
- 金额标准(5亿韩元)是不含加算税的金额,计入加算税计算结果会不同。
下一章讨论国税与其他债权的顺位以及第二次纳税义务。
参考资料
- 韩国国家法令信息中心,国税基本法第21条、第22条、第26条之2、第27条(2026年8月11日施行,法律第21860号,确认日期2026-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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