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基本法 — 期限与送达,以及纳税义务的承继
条文以2026年8月11日施行版本(法律第21860号)为准,确认日期为2026年9月20日。
前七章没有说的
到目前为止我们数了无数个期间:除斥期间5年、7年、10年,更正请求5年,行政救济90天,课税前适当性审查30天。全都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或“自知道处分之日起”计算的。
那么,收到通知之日是哪一天?挂号信被退回怎么办?地址不明怎么办?期限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怎么办?
答案在第1章总则里。之所以放到最后一章回顾,是因为前面所有的期间计算都建立在这些条文之上。同时也看看纳税人死亡或法人合并时,义务转给谁。
期限特例(第5条)
有关申报、申请、请求、提交文书、通知、缴纳、征收的期限遇到下列日子的,以次日为期限:
- 星期六和星期日;
- 《公休日法》规定的公休日和替代公休日;
- 《劳动节制定法》规定的劳动节。
第3项容易被忽略。劳动者节不是法定公休日,但本条单独把它列了进来。2025年11月11日的修订整理了措辞。
第3款也很实用:申报期限或缴纳期限届满日,国税信息通信网因总统令规定的故障停止运行,无法电子申报或电子缴纳的,以故障修复、可以申报缴纳之日的次日为期限。
邮寄申报与电子申报(第5条之2)
电子申报的,相关文书中由总统令规定的,可以在10天范围内延长提交期限(第3款)。
因灾害等延长期限(第6条)
主管税务署长认定因自然灾害或总统令规定的事由无法在期限内完成的,或者纳税人提出申请的,可以延长期限。
本条在前几章出现过两次:第4章加算税不予课征的事由(第48条第1款第1项)为“属于第6条规定的期限延长事由的”,第5章审查请求的14天特例(第61条第4款)为“第6条规定的事由”。
文书送达——送给谁(第8条)
原则是名义人的住所、居所、营业所或事务所。电子送达的,为名义人的电子邮箱(存储于国税信息通信网时,为可凭用户确认码访问之处)。
| 款 | 情形 | 送达对象 |
|---|---|---|
| 第2款 | 连带纳税义务人 | 代表人;无代表人的,为有利于征收的人。但缴纳通知和催缴文书须分别送达每一个人 |
| 第3款 | 继承开始且有遗产管理人 | 遗产管理人的住所或营业所 |
| 第4款 | 有纳税管理人 | 缴纳通知和催缴文书送至纳税管理人的住所或营业所 |
| 第5款 | 经确认被逮捕、羁押或留置于矫正设施、国家警察机关拘留所 | 该设施负责人或警察机关负责人 |
第2款但书很重要。一般文书送给一名代表人即可,但缴纳通知和催缴须分别送达每一位连带纳税义务人。要求付款的通知必须直接到达每个人。
受送达人申报了受送达地点的,应送达至该地点,变更时亦同(第9条)。
送达方式(第10条)
有交付、邮寄、电子送达三种(第1款)。
挂号邮件原则(第2款)
邮寄与缴纳通知、催缴、强制征收或依税法的政府命令有关的文书,须以挂号邮件寄送。
允许以普通邮件寄送的例外,只有通知金额低于总统令规定金额的四种缴纳通知书:所得税中期预缴税额通知书、依增值税法第48条第3款的通知书、已申报但未缴纳而发出的通知书(第22条第2款的国税)、已提交预扣履行情况申报表但未缴纳而发出的通知书。
共同点显而易见:纳税人已经知道该税款存在。既然不是告知新的负担,证明送达的必要性就较弱。
未能见到本人时(第3款、第4款)
交付送达由所属公务员在送达地点直接交付。但受送达人不拒绝接收的,也可以在其他地点交付。
在送达地点见不到本人的,可以送达给能辨别事理的雇员、从业人员或同居人(补充送达)。本人或上述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可以把文书留置于送达地点(留置送达)。
住所或营业所已迁移的,须通过居民登记表等确认并送达至迁移后的地点(第5款),不能寄到旧地址就了事。
交付时应在送达证上取得受领人的签名或盖章,拒绝的,记载该事实(第6款)。以普通邮件寄送的,须制作并备存记载文书名称、姓名、地点、发送日期和主要内容的记录(第7款)。
电子送达(第8款~第10款)
仅在申请时进行。但缴纳通知书送达前纳税人自行缴纳税款的,视为在该时点申请了电子送达。
连续3次未查阅电子送达的文书的,视为撤回申请(第9款)。但已在缴纳期限前全额缴纳电子送达的通知书、催缴书所载税额的除外——没有打开但已缴纳,就视为已收到。
国税信息通信网发生故障等时,可以交付或邮寄送达(第10款)。
公示送达(第11条)
在三种情形下,自公告主要内容之日起满14天即视为已送达:
- 住所或营业所在境外且难以送达;
- 住所或营业所不明;
- 第10条第4款所列之人(本人、雇员、从业人员、同居人)均不在送达地点,且以挂号邮件寄送但因收件人不在被退回等总统令规定的情形。
公告在下列之一进行:国税信息通信网、税务署公告栏等、主管市郡区的网站或公告栏等、官报或日报。但使用国税信息通信网时,须与其他方式并用(第2款)。仅在线公告是不够的。
送达的效力——到达主义(第12条)
送达的文书自到达应受送达人时起生效。
电子送达以输入指定电子邮箱之时(存储于国税信息通信网时为存储之时)视为到达。
是到达之时而非寄出之时,邮件延误的责任不由纳税人承担。国税征收法第17条(因送达迟延延长指定缴纳期限——自到达之日起14天)也是同一原则的延伸。
纳税义务的承继
合并(第23条)
合并后存续的法人或新设法人,负有缴纳对被合并消灭法人课征的、或该法人应缴纳的国税和强制征收费的义务。
没有限额,因为合并是对权利义务的概括承继。
继承(第24条)
继承人或民法第1053条规定的遗产管理人,以因继承取得的财产为限缴纳被继承人的国税和强制征收费。
与合并不同,有限额。继承人不对未继承的财产承担责任,这与第3章第二次纳税义务的限额结构相同。
继承人有2人以上的,按民法继承份额分摊的金额,以因继承取得的财产为限承担连带缴纳责任,并须确定代表人并向主管税务署长申报(第3款)。
连带纳税义务(第25条)
| 款 | 情形 | 限额 |
|---|---|---|
| 第1款 | 与共有物、共同事业或属于该共同事业的财产有关的国税和强制征收费——共有人、共同事业人 | 无 |
| 第2款 | 分立后被分立法人存续的——被分立法人、分立新设法人、分立合并的对方法人 | 因分立承继的财产价值 |
| 第3款 | 分立或分立合并后被分立法人消灭的——分立新设法人、分立合并的对方法人 | 因分立承继的财产价值 |
| 第4款 | 依《债务人重整及破产法》第215条设立新公司的——新公司 | 无 |
只有第1款没有限额,两项与分立有关的款项以承继的财产价值为限。共有和共同事业本是自己的事业,而分立则是分担他人的义务。
连带纳税义务准用民法第413条以下关于连带债务的规定(第25条之2)。
八章汇成一页
本课程没有计算过任何一种税,所得税、法人税、增值税都没有出现。因为国税基本法是共同覆盖在各税种之上的框架。无论学习哪个税种,都在这个框架上运转。
余下的问题
- 第13条视为法人的团体、第14条~第20条课税和适用原则中的一部分已在第1章讨论。
- 第26条纳税义务的消灭已与第2章的除斥期间和消灭时效一并讲过。
- 第8章补则(第82条纳税管理人、第84条之2奖金、第85条之7履行强制金)和第9章罚则未涉及。
参考资料
- 韩国国家法令信息中心,国税基本法第5条、第5条之2、第6条、第8条、第9条、第10条、第11条、第12条、第23条、第24条、第25条、第25条之2(2026年8月11日施行,法律第21860号,确认日期2026-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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