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章节 7•2 分钟•Updated September 20, 2026

国税基本法 — 加算税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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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以2026年8月11日施行版本(法律第21860号)为准,确认日期为2026年9月20日。比率以条文所载为准;利率由总统令规定,需另行确认施行令。

第4章留到后面的内容

第4章讲了修正申报和期限后申报的减免(第48条),但减免的究竟是什么被留到了后面。本章就是这一本体。

加算税不是税,而是对违反税法义务的制裁,因此它按照与税额计算不同的逻辑运转。

加算税的性质(第47条)

三款简短地规定了其性质:

  1. 政府可以对违反税法规定义务的人课征加算税(第1款)。
  2. 加算税归入规定该义务之税法的相应国税税种。但减免该国税时,加算税不在减免之列(第2款)。
  3. 加算税加计到应缴税额中,或从应退税额中扣除(第3款)。

未申报加算税(第47条之2)

指在法定申报期限前未申报应纳税所得额的情形。以未申报应缴税额乘以比率,计算时从基准金额中扣除加算税和相当于利息的加计额。

未申报加算税率(第1款)
类别比率
以不正当行为未申报40%
不正当行为且发生于跨境交易60%
其他情形20%

复式记账义务人和法人的特例(第2款第1项)

复式记账义务人或法人未申报所得税、法人税的,以按上述比率计算的金额与以收入金额为基准的金额中较大者为加算税。

收入金额基准
不正当行为:收入金额×14/10,000其他:收入金额×7/10,000\begin{aligned}\text{不正当行为} &: \text{收入金额} \times 14/10{,}000 \\ \text{其他} &: \text{收入金额} \times 7/10{,}000\end{aligned}
第47条之2第2款第1项(a)目和(b)目。与收入金额而非税额挂钩。

为什么要比较两个金额?发生亏损时应缴税额接近零,以税额为基准的加算税实际上就没了。对账簿义务较重的一方,设置与销售规模挂钩的下限来堵住这个漏洞。

有零税率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第2项)

未申报增值税且有零税率应纳税所得额的,在上述金额上加计零税率应纳税所得额×5/1,000。零税率应缴税额为零,以税额为基准无法构成制裁,思路相同。

少报与多退申报加算税(第47条之3)

指已申报但少报或多报退税的情形。基准为少报应缴税额等(少报的应缴税额加多报的退税额)。

混有不正当行为时分别计算(第1款第1项)

有不正当行为时
加算税=不正当部分×40% [跨境 60%]+(全部−不正当部分)×10%\text{加算税} = \text{不正当部分} \times 40\%\ [\text{跨境 } 60\%] + (\text{全部} - \text{不正当部分}) \times 10\%
第47条之3第1款第1项(a)目和(b)目,金额均指少报应缴税额等。没有不正当行为的,对全部适用10%(第2项)。

未申报对全部适用一个比率,而少报则把不正当行为部分与其余部分分开,分别适用不同比率,因为同一份申报表中可能混有故意和单纯差错。

比较未申报的20%和少报的10%:不申报的一方是两倍。申报了但出错与根本不申报被区别对待——与第4章减免率(90%对50%、2年对6个月)体现的差别方向一致。

不适用的情形(第4款)

列举了继承税和赠与税在申报时因诉讼等原因尚未确定为继承财产或赠与财产的情形等。申报时无从知晓的,不予制裁。

缴纳迟延加算税(第47条之4)

这是针对缴纳迟延的,与申报无关。对象不仅包括纳税义务人,还包括连带纳税义务人、第二次纳税义务人和保证人(与第3章、第5章相衔接)。

第1款以下列四项合计金额为准。

缴纳迟延加算税的构成
项内容性质
第1项未缴或少缴税额×自法定缴纳期限次日至缴纳通知日前一日的期间×总统令规定的利率按日计息
第1项之2至指定缴纳期限未缴的税额×自指定缴纳期限次日至缴纳日前一日经过的月数×利率按月计息
第2项、第2项之2对多退税额采用同样结构计算利息
第3项法定缴纳期限应缴税额中至指定缴纳期限未缴的税额×3%一次性制裁
第4项作为国税征收法第10条催缴费用、由总统令规定的金额实际费用

看结构:利息部分与制裁部分是分开的。

第1项、第1项之2和第2项与时间成比例——迟多久加多少。第3项是与时间无关的3%定额,针对超过期限这一事实本身。第4项是把催缴的实际费用转嫁出去。

分界也不同:第1项算到缴纳通知日前一日,第1项之2从指定缴纳期限次日开始。通知发出前按日计,连通知的期限都过了之后按月计。

预扣等缴纳迟延加算税(第47条之5)

指预扣义务人,即负有征收并缴纳国税义务的人,在法定缴纳期限前未缴或少缴的情形。

两个上限
总上限:未缴或少缴税额的 50%第1项(3%)+第2项(利息):10%\begin{aligned}\text{总上限} &: \text{未缴或少缴税额的 } 50\% \\ \text{第1项(3\%)} + \text{第2项(利息)} &: 10\%\end{aligned}
第47条之5第1款。构成:第1项3%定额;第2项自法定缴纳期限至缴纳通知日前一日的利息;第3项超过指定缴纳期限部分的按月利息;第4项催缴费用。

双重上限是本条的特点。无论拖多久,总额都不超过50%,通知前阶段(3%加利息)不超过10%。

对象义务分为三类(第2款):所得税和法人税的预扣义务、纳税组合的征收缴纳义务,以及增值税法第52条规定的劳务等接受方的征收缴纳义务。

加算税上限(第49条)

按义务违反的类型分别设置上限。

类别上限
《中小企业基本法》上的中小企业5,000万韩元
非中小企业1亿韩元

适用对象是所得税法、法人税法、增值税法、继承税及赠与税法、租税特例限制法中的违反协力义务加算税(第1款各项),即发票、支付明细表、账簿等件数会不断累积的义务。

未申报、少报和缴纳迟延加算税不在此列。与本税直接挂钩的加算税没有上限。

一页串起来

加算税的四条轴线
未申报→20% (不正当 40%, 跨境 60%)少报→10% (不正当部分 40%/60% 另行计算)迟缴→利息+3%扣而未缴→上限 50% (通知前 10%)\begin{aligned}\text{未申报} &\rightarrow 20\%\ (\text{不正当 } 40\%, \text{ 跨境 } 60\%) \\ \text{少报} &\rightarrow 10\%\ (\text{不正当部分 } 40\% / 60\% \text{ 另行计算}) \\ \text{迟缴} &\rightarrow \text{利息} + 3\% \\ \text{扣而未缴} &\rightarrow \text{上限 } 50\%\ (\text{通知前 } 10\%)\end{aligned}
违反协力义务按类型设5,000万韩元、1亿韩元上限,但故意除外(第49条)。

比率的排序是一贯的:跨境不正当(60%)>境内不正当(40%)>未申报(20%)>少报(10%)。隐瞒的程度和查处的难度都反映在比率中。

余下的问题

  • 利率全部由总统令规定。条文只写着“参考金融公司等对逾期贷款适用的利率等”。要记住具体数字须查施行令,且修订频繁。
  • “不正当行为”的定义依照租税犯处罚法第3条第6款的7种类型,已在租税犯处罚法课程第1章(韩语)讲过。
  • 各税种的加算税(所得税法第81条以下、法人税法第75条之2以下等)属于各税法的范畴。

参考资料

  • 韩国国家法令信息中心,国税基本法第47条、第47条之2、第47条之3、第47条之4、第47条之5、第48条、第49条(2026年8月11日施行,法律第21860号,确认日期2026-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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