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章节 1•1 分钟•Updated September 20, 2026

国税基本法 — 税收法定主义与税法解释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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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课程讲解韩国税务士一次考试“税法学概论”中国税基本法的范围。条文以2026年8月11日施行版本(法律第21860号)为准引用,确认日期为2026年9月20日。本文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税务或法律意见。

1. 本章学习目标

  1. 能说明国税基本法与个别税法冲突时哪一方优先。
  2. 能区分实质课税原则适用的三种情形(归属、计算、分步交易)。
  3. 能区分禁止溯及课税能阻止什么、不能阻止什么。
  4. 能说出以诚实信用原则对税务机关的处分提出争议的要件。

2. 国税基本法规定什么

个别税法各自规定自己的税种:所得税法对所得征税,法人税法对法人所得征税,增值税法对货物和劳务的供应征税。但它们都需要一些共同的东西:纳税义务何时产生、何时确定、多缴时如何退回、不当处分如何争议。

国税基本法把这些共同部分一次性规定下来,所以要先读这部法,再读个别税法。

国税基本法涵盖的范围
领域代表条文规定内容
基本原则第14条~第20条实质课税、诚实信用、依据课税、禁止溯及课税
纳税义务第21条~第27条成立时点、确定方式、除斥期间、消灭时效
国税优先第35条与其他债权的顺位
申报与更正第45条~第45条之3修正申报、更正请求、期限后申报
行政救济第55条~第81条异议申请、审查请求、审判请求
税务调查第81条之2以下调查权的界限与纳税人权利

与个别税法冲突时

原则上个别税法优先(第3条)。国税基本法是共通规定,特定税种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但第14条(实质课税)、第18条(解释标准)这样的基本原则是解释的基础,在阅读个别税法时也一同发挥作用。

3. 实质课税 — 看实质而非名义

第14条分为三款,每款针对的情形不同,这是考试中经常区分的要点。

实质课税的三种情形(第14条)
款针对对象条文表述
第1款归属的实质归属仅为名义、另有实际归属者时,以该人为纳税义务人
第2款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实质不论名称或形式,按其实质内容适用
第3款分步交易通过第三人的间接方法或经过两笔以上交易不当取得利益的,视为直接交易或视为一个行为

第1款解决由谁缴纳,第2款解决计算多少,第3款解决是否把多个步骤合为一个。第3款是2007年新设的条款,是针对避税的一般条款。

4. 禁止溯及课税 — 阻止什么

第18条第2款禁止以纳税义务成立后制定的新税法溯及课税。这里的基准点不是法律施行日,而是纳税义务成立的时点。

禁止溯及课税的基准线
纳税义务成立<新税法施行⇒不得以新税法课税\text{纳税义务成立} < \text{新税法施行} \Rightarrow \text{不得以新税法课税}
所得税在纳税期间结束时成立(第21条第2款第1项)。这就是2026年7月施行的税法不能适用于2025年度所得税的原因。

第3款更进一步:税法解释或国税行政的惯例被纳税人普遍接受后,依该惯例所为的行为视为正当,不得以新解释溯及课税。

不能阻止的

  • 不真正溯及:纳税期间进行中法律发生变更并适用于整个期间的,原则上允许,因为纳税义务尚未成立。
  • 解释的变更本身:新解释向将来适用并不被禁止,被禁止的是追溯到过去。
  • 对个别询问的答复:若该答复未达到“普遍接受的惯例”,很难获得第3款的保护。

5. 诚实信用 — 不只是纳税人的武器

第15条只有一句话:“纳税人履行义务时,应当依诚信诚实履行;税务公务员执行职务时,亦同。”

纳税人要依据本条与税务机关争议,须满足判例要求的要件:

  1. 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表明了可作为信赖对象的官方见解;
  2. 纳税人信赖该见解没有可归责事由;
  3. 纳税人基于该信赖实施了某种行为;
  4. 税务机关作出违反该见解的处分,使纳税人遭受不利。

关键在第1项。经办人员的口头说明或一般宣传材料很难被认定为“官方见解的表明”。

6. 依据课税 — 有账簿就按账簿

第16条规定,纳税人依税法设置并记录账簿的,应依据该账簿和证据资料调查和决定应纳税所得额。只有账簿记录与事实不符或有遗漏时,才可就该部分依政府调查的事实。

本条是推计课税的界限。存在账簿却要推计课税,税务机关必须先说明排除该账簿的理由。

7. 练习题

🧠 知识检验

Q1. 甲以乙的名义取得股票并领取股利。股利所得的纳税义务人是谁?依据哪一条文?

是实际取得所得的甲。国税基本法第14条第1款规定,归属仅为名义、另有实际归属者时,以该人为纳税义务人适用税法。名义信托本身的视同赠与(继承税及赠与税法)是另一个问题。

Q2. 2026年7月1日施行的修订所得税法能否适用于2025年度的所得税?请结合条文说明判断标准。

不能。所得税纳税义务在纳税期间结束时成立(第21条第2款第1项),2025年度的纳税义务已于2025年12月31日成立。第18条第2款禁止以成立后的新税法溯及课税。

Q3. 纳税人打电话询问税务署经办人员,得到“该交易不属于课税对象”的答复后漏报。后来被作出课税处分,能否以诚实信用原则争议?

很难。主张违反诚实信用,须有税务机关官方见解的表明,而经办人员的口头说明一般不被认定为官方见解的表明。还需要具备书面询问答复之类的形式,并证明信赖该见解而为行为并因此遭受不利。

Q4. 甲公司经三层子公司转移资产,减轻了税负。税务机关要把它视为一笔直接交易征税,必须证明什么?

第14条第3款的要件,即这些步骤被认定为以不当取得税法利益为目的。交易有独立的商业目的、税收利益只是附带的,就很难重构为分步交易。

8. 本章的局限

  • 实质课税第3款“不当性”的判断因案而异。本章讲条文结构,具体判断需要学习判例。
  • 诚实信用的四项要件是判例形成的标准。条文本身只有一句话,要件须通过判例确认。
  • 不真正溯及的容许范围由宪法法院的决定处理,超出本章范围。

下一章讨论纳税义务何时产生、何时确定:为什么要区分成立与确定,以及这一区分如何与除斥期间和消灭时效相衔接。

参考资料

  • 韩国国家法令信息中心,国税基本法第3条、第14条、第15条、第16条、第18条、第21条(2026年8月11日施行,法律第21860号,确认日期2026-09-20)
  • 韩国《税务士法施行令》附表1(第一次考试科目——税法学概论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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