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基本法 — 税务调查的界限与课税前适当性审查
条文以2026年8月11日施行版本(法律第21860号)为准,确认日期为2026年9月20日。
处分作出之前
第5章的行政救济讨论的是处分作出之后,本章讨论的是之前:在税款确定的过程中,纳税人享有哪些权利。
第7章之2“纳税人的权利”整章都是这个主题。条文的排列本身就沿着调查的时间顺序展开——调查开始前、进行中、结果出来后。
禁止滥用调查权(第81条之4)
必要的最小范围
税务公务员应在实现适当、公平课税所必要的最小范围内进行税务调查,不得为其他目的滥用调查权(第1款)。
“税务调查”包括租税犯则调查,也就是说,《租税犯处罚程序法》规定的调查也纳入本处权利规定的保护范围。
第3款宗旨相同:要求提交账簿等也应限于最小限度,与调查对象税种、纳税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和税额计算无关的账簿不得要求提交。
禁止重复调查与7项例外(第2款)
原则很明确:对同一税种、同一纳税期间不得再次调查。
| 项 | 事由 |
|---|---|
| 第1项 | 有足以认定逃税嫌疑的明确资料 |
| 第2项 | 需要调查交易对方 |
| 第3项 | 存在与两个以上纳税期间相关的错误 |
| 第4项 | 依重新调查决定进行调查(限于决定书主文记载范围内的调查) |
| 第5项 | 纳税人就职务向税务公务员提供或斡旋财物 |
| 第6项 | 实施部分调查后,调查该调查未包括的部分 |
| 第7项 | 其他与第1~6项类似、由总统令规定的情形 |
第1项中的“明确”是关口,模糊的怀疑打不开这扇门。
第4项与第5章直接相连:依审查、审判请求的重新调查决定(第65条第1款第3项但书)和课税前适当性审查的重新调查决定(第81条之15第5款第2项但书)进行的调查。括号内的内容很重要——限于决定书主文记载的范围。第5章看到的60天和范围限定在这里再次得到确认。
第4款方向相反:任何人都不得实施使税务公务员违反法令或滥用职权等妨碍公正税务调查的行为。纳税人一方的请托也在禁止之列。
获得协助的权利(第81条之5)
纳税人接受税务调查(包括租税犯则调查)时,可以让律师、注册会计师、税务士参与调查或陈述意见。
三种资格并列:税法争点由税务士和会计师负责,可能演变为刑事案件的局面由律师负责。
开始之前——事先通知与延期(第81条之7)
提前20天
税务公务员须在调查开始20天前通知调查对象税种、调查期间、调查理由等。依重新调查决定进行的再调查为7天前。
延期申请
收到事先通知的纳税人,因下列事由难以接受调查的,可以申请延期(第2款):
- 因自然灾害导致生命、身体、财产或供应链等遭受重大损害;
- 所经营的事业发生显著损失,或有拒付、破产之虞;
- 其他由总统令规定的事由。
第1项中的“供应链”是2026年8月11日修订新增的表述,指《为经济安全稳定供应链支援基本法》第2条第2项所称的供应链,把灾害的范围扩展到物理损害之外。
主管税务机关负责人须在调查开始前通知是否批准(第3款)。
但即使已延期,也有两种情形可以在延期期满前开始调查(第4款):延期事由已消灭的,以及认定为保全税收债权需要紧急开始调查的。
进行之中——期间与范围
调查期间20天(第81条之8)
原则是“最小限度”,但第2款写死了数字。
延长事由有六项(第1款但书):隐匿账簿、迟延或拒绝提交等规避调查明显的;需要调查交易方或现场确认金融交易的;发现逃税嫌疑或开始租税犯则调查的;因自然灾害、劳动争议而中断的;纳税人保护官等认定需要确认追加事实的;纳税人为说明情况申请延长并经纳税人保护官等认可的。
最后两项很有意思:延长也可能来自纳税人一方,即需要时间说明情况的情形。
扩大范围的限制(第81条之9)
调查进行期间不得扩大范围。例外仅限于具体逃税嫌疑经确认涉及多个纳税期间或其他税种等总统令规定的情形。
扩大范围的,须以书面形式将理由和范围通知纳税人(第2款)。
禁止保管账簿(第81条之10)
税务公务员不得为调查目的擅自把纳税人的账簿等保管在税务机关。
要临时保管,须满足三重要件:属于法定事由;由有正当权限的人自愿提交;取得纳税人的同意。还须取得临时保管同意书并出具临时保管凭证(第3款)。
结果出来之后——课税前适当性审查(第81条之15)
这是本章的核心:在处分作出之前提出争议的制度。
课税预告通知(第1款)
税务署长、地方国税厅长在下列情形须事先书面通知:
- 依业务监察结果课税的;
- 依税务调查中确认的、针对调查对象以外之人的课税资料及现场确认调查课税的;
- 拟以缴纳通知征收的税额在100万韩元以上的。
第3项有两项排除:依监察院纠正要求课税、且在纠正要求前已收到说明通知的((a)目);以及提交期限后申报表的人未缴或少缴、按该申报表所载内容核定的((b)目)。(b)目与第4章的第45条之3相衔接——既然按本人填报的数字核定,就没有理由再预告一次。
30天内申请,30天内答复(第2款、第4款)
不适用的四种情形(第3款)
| 项 | 事由 | 原因 |
|---|---|---|
| 第1项 | 存在国税征收法第9条缴纳期限前征收事由,或税法上的随时课征事由 | 情况等不及 |
| 第2项 | 因违反租税犯处罚法而告发或作出通告处分(无关的税种、税额除外) | 进入刑事程序 |
| 第3项 | 自通知日至国税课税除斥期间届满日不足3个月 | 审查期间课税权就会消灭 |
| 第4项 | 其他由总统令规定的情形 | — |
第3项最具实际意义。课税前适当性审查最长需要60天(申请30天加决定30天)。除斥期间只剩3个月以下时,审查过程中课税权本身就可能丧失。第2章讲的第26条之2在这里发挥作用。
三种决定(第5款)
| 决定 | 要件 |
|---|---|
| 不予采纳 | 认定申请没有理由 |
| 采纳或部分采纳 | 认定申请有理由 |
| 不予审查 | 超过申请期间、未在补正期间内补正、其他申请不合法的情形 |
认可一侧也有重新调查决定(第2项但书):为确定采纳范围需要追加调查的,由作出通知的税务署长、地方国税厅长重新调查,并修改原通知内容后通知。
与第5章的审查请求决定(第65条)并列来看,结构相同:相当于程序驳回的(不予审查)、实体驳回(不予采纳)、认可(采纳),以及重新调查决定。
连接事前与事后的一条线
同一套骨架在前后各用了一次,不同的是时点和期间:事前30天,事后90天。
余下的问题
- 第81条之11的综合调查原则、第81条之12的税务调查结果通知、第81条之13的保密义务未涉及。
- 第81条之16国税厅长对纳税人权利的保护,以及第81条之18、之19的纳税人保护委员会,是调查程序的内部控制机制。
- 违反调查程序是否导致由此作出的课税处分无效,属于判例的范畴,违反禁止重复调查的效果尤其如此。
参考资料
- 韩国国家法令信息中心,国税基本法第81条之4、第81条之5、第81条之6、第81条之7、第81条之8、第81条之9、第81条之10、第81条之15(2026年8月11日施行,法律第21860号,确认日期2026-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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