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基本法 — 修改申报的三条途径与退税
条文以2026年8月11日施行版本(法律第21860号)为准,确认日期为2026年9月20日。
修改申报的三条途径
假设申报完成后发现了错误。该怎么做,取决于错误的方向。
| 情形 | 制度 | 条文 | 性质 |
|---|---|---|---|
| 已申报但少报了税额 | 修正申报 | 第45条 | 纳税人自行增加 |
| 已申报但多报了税额 | 更正请求 | 第45条之2 | 请求税务机关更正 |
| 根本没有申报 | 期限后申报 | 第45条之3 | 迟延提交申报表 |
为什么要分开?对国家有利的更正,纳税人可以自己做;对国家不利的更正,要经过税务机关的判断。想多缴税没有理由阻止,但要求退还则需要核实事实。所以修正申报是“可以提交”,更正请求是“可以请求”。
修正申报(第45条)
适用于在法定申报期限前提交了应纳税所得额申报表的人,以及提交了期限后申报表的人。期限是:主管税务署长作出核定或更正并通知之前,且第26条之2的课税除斥期间届满之前。
两个条件同时适用,这一点很重要。即使除斥期间尚未届满,已收到通知的,修正申报之门就已关闭。税务机关已经着手处理的事项,纳税人不能插手。
事由有三:税额少报;亏损或退税额多报;以及未进行预扣税结算、遗漏纳税调整等总统令规定的其他不完整申报。第三项事由附有但书:可以提出更正请求的情形除外,以防两种制度重叠。
越早减免越多(第48条第2款第1项)
修正申报的实际好处在这里:少报加算税(第47条之3)按时间减免。
| 法定申报期限届满后 | 减免率 |
|---|---|
| 1个月以内 | 90% |
| 超过1个月至3个月以内 | 75% |
| 超过3个月至6个月以内 | 50% |
| 超过6个月至1年以内 | 30% |
| 超过1年至1年6个月以内 | 20% |
| 超过1年6个月至2年以内 | 10% |
超过2年就没有减免。而且事先知道应纳税所得额和税额将被更正而提交的修正申报不予减免。收到调查通知后才匆忙提交,不算主动纠正。
更正请求(第45条之2)
两个不同的期间对应不同的事由。
一般更正请求 — 5年(第1款)
在法定申报期限届满后5年内请求,事由有二:
- 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或税额超过应申报的数额;
- 申报的亏损额、税额抵免额或退税额少于应申报的数额。
正好是修正申报两项事由的反面。
有一项但书:对于因核定或更正而增加的应纳税所得额和税额,应在知道该处分之日起3个月内(且仍须在法定申报期限后5年内)请求。
后发性更正请求 — 3个月(第2款)
这是申报时正确、但后来前提崩塌的情形。即使已过5年,也可以在知道事由发生之日起3个月内请求。
| 项 | 事由 |
|---|---|
| 第1项 | 作为计算依据的交易或行为,经审查请求、审判请求、监察院审查请求的决定或判决被确定为不同内容 |
| 第2项 | 作出把所得等课税对象的归属变更给第三人的核定或更正 |
| 第3项 | 依税收协定进行的相互协商结果与最初的申报、核定或更正不同 |
| 第4项 | 因核定或更正,相关联的其他税种(同一纳税期间)或相关联的其他纳税期间(同一税种)的应纳税所得额或税额超过应申报的数额 |
| 第5项 | 与第1至4项类似、由总统令规定的事由在法定申报期限后发生 |
共同点是并非纳税人的过错:申报时无从知晓的情况事后才确定,所以重新打开5年之门。但期间很短,自知道之日起3个月。
税务机关须在2个月内答复(第3款)
收到请求的税务署长须在收到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定或更正,或者通知“没有更正的理由”。
没有答复怎么办?即使尚未收到通知,请求人也可以自该2个月届满之日的次日起进入异议申请、审查请求等行政救济程序。这是防止税务机关以沉默拖延时间的机制。
期限后申报(第45条之3)
在法定申报期限前未提交申报表的人,可以在主管税务署长作出核定并通知之前提交期限后申报表。有应缴税额的须缴纳(第2款)。
税务机关须自申报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核定或更正并通知(第3款)。调查需要较长时间等有不得已事由的,应通知该事由。
未申报加算税(第47条之2)也可减免,但幅度较小。
| 法定申报期限届满后 | 减免率 |
|---|---|
| 1个月以内 | 50% |
| 超过1个月至3个月以内 | 30% |
| 超过3个月至6个月以内 | 20% |
修正申报的减免可延续到2年,期限后申报到6个月就结束;最高减免率也是90%对50%。申报了但出错与根本不申报,不能等同视之。
退回多缴税款的途径(第51条~第54条)
国税退税款的决定与抵充
有错缴或多缴的金额、依税法应退还的退税额时,税务署长须立即决定为国税退税款(第51条第1款),不必等待申请。
但不是马上退还,而是先抵充(第2款):
- 依缴纳通知缴纳的国税;
- 欠缴的国税和强制征收费(包括其他税务署的欠缴);
- 依税法自行缴纳的国税。
抵充欠缴税款时,其消灭时点溯及至欠缴国税的法定缴纳期限与国税退税款发生日中较晚者(第3款)。通过溯及来理清其间加算金和退税加算金的计算。
国税退税加算金(第52条)
抵充或支付时,对自起算日至抵充日或支付决定日的期间,按总统令规定的利率计算的金额一并加付。这是国家保管他人资金期间的利息。
但通过处理信访而退税的,不加付加算金(第3款)。依更正请求或行政救济决定、判决退税的,照常加付。依权利争取所得与依行政裁量获得救济被区别对待。
退税请求权的消灭时效 — 5年(第54条)
国税退税款和退税加算金的权利,自可以行使之时起5年不行使即消灭。
一行看期间
余下的问题
- 各类加算税的计算(第47条之2~第47条之5)需结合各税种的税法学习。本章只讨论减免(第48条)。
- 更正请求被拒绝时的救济属于第7章(审查、审判)的范围。
- 第45条之2第2款第5项的“总统令规定的事由”在施行令第25条之2,修订频繁。
下一章讲行政救济程序:异议申请、审查请求、审判请求如何区分,以及为什么提起行政诉讼前必须先经过它们。
参考资料
- 韩国国家法令信息中心,国税基本法第45条、第45条之2、第45条之3、第46条、第48条、第51条、第52条、第54条(2026年8月11日施行,法律第21860号,确认日期2026-09-20)
OIYO编辑部
Editorial DeskThe OIYO editorial desk researches money, law, lifestyle, and self-understanding topics against primary sources and public statistics. Every piece carries source notes and is reviewed on a regular cycle for accuracy and usefulnes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