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学•章节 5•1 分钟•Updated September 24, 2026

高级会计 — 联营企业与合营企业:权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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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控制权、但能参与被投资方财务和经营政策的投资,既不按公允价值计量,也不合并,而是采用权益法核算。依据是企业会计准则第1028号《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投资》(IAS 28)。权益法又称”一行合并”,因为它把被投资方净资产和利润中属于投资方的份额放在一个投资账户里。

1. 重大影响与共同控制

联营企业是投资方对其具有重大影响的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20%以上表决权的,推定具有重大影响,但可以反证。持股不足20%时,如有以下情形,也可能具有重大影响:

  • 在董事会或类似决策机构中派有代表
  • 参与股利分配等政策的制定
  • 投资方与被投资方之间发生重要交易
  • 相互派出管理人员
  • 提供关键技术资料

合营企业是参与方共同控制、并对其净资产享有权利的安排(企业会计准则第1111号)。合营企业也采用权益法。参与方直接享有资产权利、承担负债义务的共同经营,则直接确认自己份额的资产、负债、收入和费用。

2. 权益法的计量

初始按成本确认。此后把被投资方利润或亏损以及其他综合收益中属于投资方的份额计入投资账面金额,收到的股利冲减投资账面金额。股利不是收益,而是投资的收回。

投资收益与长期股权投资账面金额
投资收益=(被投资方利润−公允价值差异摊销)×持股比例−内部交易未实现利润(按持股比例)期末投资=期初投资+投资收益+其他综合收益份额−收到的股利\begin{aligned}\text{投资收益} &= (\text{被投资方利润} - \text{公允价值差异摊销}) \times \text{持股比例} - \text{内部交易未实现利润(按持股比例)} \\ \text{期末投资} &= \text{期初投资} + \text{投资收益} + \text{其他综合收益份额} - \text{收到的股利}\end{aligned}
取得成本与投资方享有的被投资方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之间的差额,作为商誉包含在投资账户中。商誉不单独摊销,而是把整项投资作为一项资产进行减值测试。

3. 计算示例

A公司于20X1年初以900万韩元取得B公司30%的股权。购买日B公司净资产账面金额为2,300万韩元,建筑物公允价值比账面金额高200万韩元(剩余使用寿命10年)。

  • 享有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2,300+200)×30%=750(2{,}300 + 200) \times 30\% = 750万韩元
  • 投资中包含的商誉:900−750=150900 - 750 = 150万韩元

20X1年B公司净利润为400万韩元,股利为100万韩元。此外,A公司卖给B公司的商品中,有50万韩元利润仍留在B公司期末存货中(顺流交易)。

20X1年权益法计算(单位:万韩元)
项目计算金额
B公司调整后利润400 − 200 ÷ 10380
A公司份额380 × 30%114
抵销顺流交易未实现利润50 × 30%(15)
投资收益99
收到的股利100 × 30%(30)
期末长期股权投资账面金额900 + 99 − 30969

与合并不同,权益法下内部交易的未实现利润无论顺流还是逆流,都只按持股比例抵销,因为其余70%被视为与外部股东之间的交易。

4. 亏损及其他问题

  • 亏损限额: 投资方应分担的被投资方亏损超过投资账面金额时,投资减记至零为止,不再确认进一步的亏损。但如有长期借款等实质上构成净投资一部分的项目,应继续冲减;投资方负有代为支付义务的,确认负债。以后被投资方实现利润时,先弥补未确认的亏损,再确认收益。
  • 廉价购买: 享有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大于成本时,差额计入取得当年的投资收益。
  • 政策统一与报告期: 联营企业的会计政策要与投资方一致,报告期末的差异不得超过3个月。
  • 处置: 丧失重大影响时,剩余股权按公允价值计量,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对联营企业确认的其他综合收益,按联营企业直接处置相关资产时的方式处理。

练习题

C公司于20X1年初以500万韩元取得D公司25%的股权,购买日D公司净资产公允价值(=账面金额)为2,000万韩元。D公司20X1年净亏损1,600万韩元,20X2年净亏损800万韩元,20X3年实现净利润1,000万韩元。没有股利,C公司对D公司没有其他净投资或支付义务。各年末的投资账面金额和投资损益各是多少?

20X1年投资损失为1,600×25%=4001{,}600 \times 25\% = 400万韩元,投资余额100万韩元。20X2年应分担的亏损200万韩元中只确认100万韩元,投资减至零,未确认亏损100万韩元。20X3年应享有的利润250万韩元中,先弥补未确认亏损100万韩元,只把150万韩元确认为投资收益,投资变为150万韩元。

参考资料

  • 韩国会计准则院,企业会计准则第1028号《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投资》
  • 韩国会计准则院,企业会计准则第1111号《合营安排》
  • Joe Hoyle, Thomas Schaefer and Timothy Doupnik, Advanced Accounting, ch.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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