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学•章节 4•1 分钟•Updated September 24, 2026

税务会计 — 业务招待费与捐赠:限额计算与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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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招待费和捐赠与经营的联系较弱或容易被滥用,因此只在限额内才能作为损金。2024年起,韩国法人税法把”接待费”改称为企业业务推进费(本文称业务招待费)。两者超限额部分均作其他社外流出处分,捐赠超限额部分可结转至以后事业年度。损金的一般原则已在第3章介绍。

1. 业务招待费

一、合规凭证要件

单笔超过3万韩元(婚丧礼金为20万韩元)的业务招待费,须有信用卡签购单、现金收据、增值税发票等合规凭证。没有的,在计算限额前先损金不算入(其他社外流出)。完全没有凭证、归属人不明的,处分为代表人奖金。

二、限额计算

业务招待费的损金限额
限额=1,200万韩元(中小企业 3,600万韩元)×事业年度月数12⏟基本限额+一般收入金额×适用率+特殊关系人收入金额×适用率×10%⏟收入金额限额\text{限额} = \underbrace{1{,}200\text{万韩元}(\text{中小企业 } 3{,}600\text{万韩元}) \times \frac{\text{事业年度月数}}{12}}_{\text{基本限额}} + \underbrace{\text{一般收入金额} \times \text{适用率} + \text{特殊关系人收入金额} \times \text{适用率} \times 10\%}_{\text{收入金额限额}}
收入金额适用率:100亿韩元以下0.3%,超过100亿韩元至500亿韩元部分0.2%,超过500亿韩元部分0.03%。文化相关支出和传统市场支出另有追加限额。

TH公司(一般法人,事业年度12个月)营业收入200亿韩元(全部为一般收入金额),利润表中业务招待费7,500万韩元,其中无凭证的单笔超3万韩元支出为300万韩元。

TH公司业务招待费的纳税调整(单位:万韩元)
步骤计算金额
① 凭证不全部分损金不算入300
② 适用限额的金额7,500 − 3007,200
③ 基本限额1,200 × 12/121,200
④ 收入金额限额100亿 × 0.3% + 100亿 × 0.2%5,000
⑤ 限额合计③ + ④6,200
⑥ 超限额损金不算入7,200 − 6,2001,000

损金不算入合计1,300万韩元,全部为其他社外流出。同样条件的中小企业,基本限额为3,600万韩元,限额8,600万韩元足以覆盖,只有凭证不全的300万韩元损金不算入。

2. 捐赠

一、捐赠的分类

捐赠的分类与限额
分类例损金限额
特例捐赠国家和地方政府、国防捐款、自然灾害灾民救助、私立学校和医院设施费等(基准所得金额 − 结转亏损)× 50%
对员工持股协会的捐赠法人向员工持股协会的支出(基准所得金额 − 结转亏损 − 特例捐赠扣除额)× 30%
一般捐赠社会福利法人、宗教团体、非营利法人的固有目的事业等(基准所得金额 − 结转亏损 − 特例和员工持股捐赠扣除额)× 10%
非指定捐赠同学会、同乡会、政党以外的团体等全额损金不算入

基准所得金额是扣除捐赠前的所得,即差加减所得金额加上特例和一般捐赠支出额。可扣除的结转亏损,一般法人以基准所得金额的80%为限。

二、计算示例

TI公司差加减所得金额为8亿韩元。利润表中特例捐赠1亿韩元和一般捐赠1亿5,000万韩元已计入费用,没有结转亏损。

  • 基准所得金额:8+1+1.5=10.58 + 1 + 1.5 = 10.5亿韩元
  • 特例捐赠限额:10.5×50%=5.2510.5 \times 50\% = 5.25亿韩元 → 1亿韩元全额为损金
  • 一般捐赠限额:(10.5−1)×10%=0.95(10.5 - 1) \times 10\% = 0.95亿韩元 → 超出的0.55亿韩元损金不算入(其他社外流出)
  • 各事业年度所得:8+0.55=8.558 + 0.55 = 8.55亿韩元

超限额的特例和一般捐赠可结转10年,以后事业年度限额有余时优先扣除。捐赠在实际支付时才作为损金,未付捐赠损金不算入(留存),在支付年度作为损金。

练习题

TJ公司(中小企业,事业年度12个月)营业收入50亿韩元(一般收入金额),业务招待费5,000万韩元(凭证全部合规)。差加减所得金额3亿韩元,一般捐赠支出4,000万韩元(已费用化),无特例捐赠,无结转亏损。业务招待费和一般捐赠的损金不算入额各是多少?

业务招待费限额为3,600+50亿×0.3%=3,600+1,500=5,1003{,}600 + 50\text{亿} \times 0.3\% = 3{,}600 + 1{,}500 = 5{,}100万韩元,支出5,000万韩元在限额内,无需调整。基准所得金额为3亿+4,000万=3.43\text{亿} + 4{,}000\text{万} = 3.4亿韩元,一般捐赠限额为3,400万韩元。超出的600万韩元损金不算入(其他社外流出),并结转10年。

参考资料

  • 韩国《法人税法》第24条(捐赠的损金不算入)、第25条(企业业务推进费的损金不算入)— 国家法令信息中心
  • 韩国《法人税法施行令》第41条、第42条
  • 韩国国税厅,法人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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